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蔡佳

被告 林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7940元,及其中4萬5995元

,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

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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