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永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瑞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4,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