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家熙 被告 陳家修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44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之聲名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41號背信案件,被告陳家修被訴對原告陳家熙所涉背信罪嫌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陳家修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陳家修經本院認定成立且論罪科刑之背信罪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於刑事判決內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另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851號移送併辦部分,亦經本院認與起訴部分不具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又非訴之性質,本院自無從審理而退回併辦。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陳家熙對被告陳家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大鈞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