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聲請人仁信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樹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