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黃宗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即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附圖編號A部分土地如具有通行權),其可得利益為何。
二、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即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之面積約略為何。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