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劉孟琮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培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