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良 被告素手浣花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健智 被告 黃健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56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