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翁立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立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翁立中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具保人即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則被告顯已逃匿。從而,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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