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鄭柏年 被告 陳柏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