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 陳君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博文 、 黃譯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