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吳淑貞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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