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陳柏勳

訴訟代理人陳 昱良 律師

被告 陳崇錡 住○○市○○區○○○○街000號十七樓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0萬元(即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7紙票面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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