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附民原告 潘志宏 附民被告 葉炳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163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法官陳鈺雯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