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親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清建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向相對人賴清建戶籍地送達意思表示之通知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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