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段瑞煌 送達代收人 黃靜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立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立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萬元,應繳裁判費85,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