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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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李思玫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 張慶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慶源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以107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免訴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