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債務人 高振東 代理人 詹豐吉 法扶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胡宜謙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高振東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於民國103年2月5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於同年2月6日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經表決結果,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而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是過半數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及視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已逾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更生方案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及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於15日給付新台幣(下同)6,960元,共8年計分96期,總清償金額為668,160元,清償比例為99.99%,以債務人過去消費情形及本件還款比例以觀,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