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2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陸佳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
)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