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