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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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乙○○
丙○○丁○○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