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甲○○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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