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88號

原告 周馮智德

訴訟代理人 周耿介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黃耕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應退還溢收原告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等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編號196037號電線桿(下稱系爭電線桿)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51元。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500元,有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23頁),又系爭電線桿之佔用面積為0.0962平方公尺,亦經被告陳報在卷(見板簡卷第167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14元(計算式:9,500×0.0962=91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至第2、3項關於相當於不當得利之請求,則屬第1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溢繳本件裁判費15,543元(計算式:16,543-1,000=15,543),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前揭溢收之訴訟費用。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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