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華中興
洪志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仕育
廖範文 邱佩玲 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煒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中興華連帶清償美金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美金壹拾伍萬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志賢連帶清償美金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美金壹拾伍萬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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