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原告 王宏育 被告 林駿達 上列被告林駿達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5號),經原告王宏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