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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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原告 陳保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隆 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因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93元,原告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同年9月14日裁定駁回在案,並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多時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