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鵬䛥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淑靜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