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24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緝字第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嗣上開傷害案件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34號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其刑滿日期原為98年4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6日後,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8年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月24日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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