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00號債權人新竹縣新埔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玉展 代理人 吳明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冠男 、 吳岍華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代理人之委任狀。
②債務人究為劉冠男一人或劉冠男、吳岍華等二
人?如為後者,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