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 劉坤鱧 被告臺中市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壯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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