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聲請人 郭子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一至五事項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郭東星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郭東星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六、提供證券附表(以類別、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分列該624張股票之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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