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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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盛輝國際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