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 石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輝明
曾世強 被告 廖邱素貞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複代理人 官寧郁 律師訴訟代理人曾煜騰律師被告葉榮昌訴訟代理人 葉瑜庭 被告 賴秀美 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至現場勘驗及重新製作複丈成果圖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丁俞尹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