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靖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靖國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尤靖國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非屬本案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亦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特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26日109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69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0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058號109年度簡字第3972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6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058號109年度簡字第39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6日110年02月03日備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