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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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林延 諭
陳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