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佳榜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條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條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等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4、6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佳榜所犯上揭各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4、6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對於本院就上揭各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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