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0號原告乙○○
甲○○共同 朱俊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參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捌仟參佰柒拾元,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零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東晏附表:(單位:新臺幣)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請求=89,300×(32+262)×2/15+89,300×(32+262)×2/15=7,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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