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訴人博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冠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被上訴人 黃奕齊 訴訟代理人 劉育廷 被上訴人高逢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尚待闡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吳佩真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