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賀琮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代理人 許沛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雅萍┌─────────────────────────────────────────────────────┐│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翠柏新村老人 安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賀琮事業有限公司│22,800元│NHA0000000│108年5月20日│││中心張正中│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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