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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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0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乙○○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六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僅稱上訴人等均坦承犯罪事實不諱,且甲○○已提供全部財產彌補被害人損失,請給予自新機會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述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查上訴人等之第二審上訴書狀所述各節,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具體理由」不符,原判決已詳加縷析說明。上訴意旨猶持己見,謂其等所述之第二審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量刑不當已有具體指摘,原審逕行駁回上訴,於法有違云云,徒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爭執,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等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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