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告 黃水文 代理人 廖志峯 被告 施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00元。該項裁定業於108年9月12日寄存臺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繳費查詢明細及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