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9號債權人 吳沛婕 債務人峻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利息僅得自支票退票日開始請求,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