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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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1號上訴人 陳巧蓮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被上訴人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錦昌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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