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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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仲宏 (原名 高大峰 )選任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
曾學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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