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豪指定辯護人陳宏瑄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豪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陳佳豪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年
5月3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佳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