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5號

聲請人繁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若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貞秀黃煥欽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聲請狀相對人欄位記載:相對人潘貞秀、被告黃煥欽,其中「被告黃煥欽」應具狀更正為「相對人黃煥欽」。

三、聲請狀記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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