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5號
聲請人繁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若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貞秀 、 黃煥欽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聲請狀相對人欄位記載:相對人潘貞秀、被告黃煥欽,其中「被告黃煥欽」應具狀更正為「相對人黃煥欽」。
三、聲請狀記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