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文德 (即被繼承人 張承豐 之繼承人)

張菀芸 (即被繼承人張承豐之繼承人)

張菘芳 (即被繼承人張承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承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28,32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承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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