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3年3月22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現金卡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3年11月20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息、違約金。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