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69號被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人被告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金龍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彥志 等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06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3,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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