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劉仲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仲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劉仲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劉仲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劉仲雄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劉仲雄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4月10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劉仲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劉仲雄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石馨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