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志聰

選任辯護人陳銘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12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867號,原審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志聰係 黃懷德 同住於臺北市○○區○○○路00巷社區之鄰居,雙方感情不睦,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如附表一所示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及動作侮辱黃懷德,足以貶損黃懷德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用語負面、粗鄙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並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又就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黃懷德之證述,及現場錄影光碟暨擷圖、譯文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被告與告訴人、 劉月華 夫妻為鄰居關係,長期遭告訴人無端攝錄,其二人經常故意強甩住家鐵門製造巨大聲響,造成被告幼子恐懼,屢經勸阻無效,因一時情緒,始有上開言語、動作,主觀上並無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之故意,且上開言行歷時短暫,現場僅有被告、告訴人、劉月華或社區主委,縱令造成告訴人不悅感受,客觀上亦未達損害其社會名譽之程度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劉月華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00號集合住宅(下稱系爭建物)鄰居,素有不睦,而於民國113年1月5日12時45分許,在系爭建物1樓樓梯間,對告訴人為「垃圾人」之言語,及於113年1月7日12時53分許,在系爭建物5樓樓梯間,對告訴人為「三級貧戶」、「小頭銳面」之言語,並比中指手勢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113年度偵字第1201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7至9頁、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867號偵查卷宗【下稱調院偵卷】第19至20頁、原審113年度易字第1012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第80至81頁、本院卷第55、57、83至84頁),此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11至13頁、調院偵卷第23至25頁),且有113年1月5日錄影譯文(偵卷第15頁)、113年1月7日錄影譯文(偵卷第17至25頁)附卷可資佐證,此情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於113年1月5日12時45分許,在系爭建物1樓樓梯間對告訴人為「垃圾人」之負面言語,然依告訴人所提錄影譯文顯示(附表二編號1,偵卷第15頁),告訴人係在被告未有任何不法或不當言行之情況下,先行朝被告錄影,劉月華即不解其行為而有「幹什麼」之疑,告訴人之心態則為「反正就是,就是開始錄啊,刪掉很容易」,縱使雙方曾有怨隙,在告訴人早已卸免輪值主委、不具管理權責,被告於當下密切接近之時間亦未有何違反住戶規約,或對告訴人、劉月華有何不當言行之情況下,告訴人之行為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產生隱私遭到侵犯之感受,被告口出「黃懷德垃圾人」之言語前後,確實不斷質問告訴人「偷拍什麼」,復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自112年9月14日起確有對被告持續蒐證之行為(本院卷第86頁),則被告因告訴人長期以採證為由對其拍照攝錄,於113年1月5日12時45分又見告訴人持手機對其攝錄,始於質問告訴人錄影目的過程,以「垃圾人」之用語表達不滿,難認係基於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無端辱罵。況上開言語歷時短暫,實際在場共聞者僅有告訴人之配偶劉月華一人,客觀上當不至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造成明顯或重大損害,自非得以該言語具有貶損意涵,遽認該當侮辱之要件。

 ㈢被告於113年1月7日12時53分許在系爭建物5樓樓梯間,固對告訴人稱:「三級貧戶」、「小頭銳面」,及多次比出中指手勢,而有鄙視、貶低告訴人之負面意涵。然經原審勘驗113年1月4日錄影檔案(劉月華提供),被告於113年1月4日12時25分許偕子外出,甫於12時26分04秒關上住家大門,劉月華即於12時26分08秒開啟住家大門,並立即於2秒內關門發出巨大聲響,被告即轉身踢踹劉月華住家大門,質問:「妳嚇誰啊」、「妳故意甩門嚇我兒子」時,劉月華答稱:「那你幹嘛故意按電梯,你什麼東西啊」(原審卷第74、111至119頁),由劉月華開、關門之時機及上開對話可知,其於113年1月4日12時26分許確因不滿被告「故意按電梯」,刻意在被告未成年子女在場之情況下開關住家大門製造巨響。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錄影譯文相互對照(偵卷第17至25頁),被告於對話之初即以其子被驚嚇一事質問告訴人、劉月華,主張其二人已有多次類此行為,告訴人則不斷以被告稍早關門同發出聲響反唇相譏,然而一般孩童對於自己親屬關門發出聲響,與相處不睦之鄰居關門發出聲響,恐懼感受定當有所不同,被告以其幼子受到驚嚇一事向告訴人反應,不僅溝通未果,反遭告訴人以不相適合之情狀強勢回應,一時情緒激憤,而有「三級貧戶」、「小頭銳面」等負面用語及比中指之不雅手勢,尚難認係無端侮辱、故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況被告此次向告訴人理論時,猶委請時任輪值主委 呂嘉猷 陪同到場,觀諸告訴人、劉月華於呂嘉猷為雙方勸解過程,均向呂嘉猷表示:「呂先生不好意思」、「呂先生,不關你的事情」、「呂先生,你不用當和事佬」、「呂先生我沒什麼好跟你講的,不好意思」,可知被告並非夥同己方人員助陣,而是商請中立第三方到場協調告訴人夫妻關門發出巨響造成孩童恐懼一事,難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侮辱告訴人之故意。復斟酌被告上開言行時間短暫,實際在場共聞者僅有劉月華與主委呂嘉猷,均為知悉雙方爭端之人,呂嘉猷更是以「你們兩個都不要在氣頭上……」阻止二人繼續對話,無從認定前開言行客觀上對告訴人社會名譽之損害已達明顯或重大之程度。是被告上開言行縱令告訴人感到不快,且具有負面貶損意涵,亦難認已該當侮辱之要件。 

四、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使所指被告公然侮辱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同此認定,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刑法所稱「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並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且名譽有無遭毀損,應依被害人之心理感受及社會通念、常情為主、客觀之綜合評價。「垃圾」、「三級貧戶」、「小頭銳面」等言詞及比中指手勢,均屬負面字語、舉動,被告行為地點係在不特定住戶得共見共聞之集合住宅樓梯間,非得以實際在場人數判斷對告訴人社會名譽之損害程度,且被告此前曾於113年1月4日以「王八蛋」、「三級貧戶」、「垃圾」、「畜生」、「讓妳家沒有門」等言語辱罵、恐嚇劉月華,復又為本案犯行,顯非僅只一時情緒,其主觀上確有侮辱之故意,原審遽為無罪之判決,其認事用法實有違誤。

 ㈢經查,語言文字之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用語負面、粗鄙即認定之,除應就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外,亦應考量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為綜合評價,尤於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之情況,倘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並應斟酌其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此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明揭其旨。被告本案言行雖在集合住宅樓梯間而為住戶可得共見共聞,然實際在場者除被告與告訴人外,僅有告訴人配偶劉月華或經被告委託同行之主任委員呂嘉猷,均為知悉雙方嫌隙之人,縱被告於爭執過程有不雅或冒犯用語、舉止,使告訴人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不愉快,而足以傷害告訴人之名譽感情,然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尚不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人格,而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因而貶損告訴人之平等主體地位,甚至否定其人格尊嚴。況被告於113年1月5日12時45分許,係在其本人當下未有任何不法、不當言行之情況下,遭告訴人攝錄影像,始於質問錄影目的過程,以「垃圾人」之用語表達不滿,歷時短暫,其於113年1月7日12時53分許委請中立第三方之社區主委陪同向告訴人理論,則與日前劉月華故意關門製造巨響造成其子恐懼一事直接相關,因溝通無效,而有「三級貧戶」、「小頭銳面」等用語及比中指之手勢,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及事件整體情狀,實難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侮辱告訴人之故意,客觀上亦無從認定前開言行對告訴人社會名譽之損害已達明顯或重大程度,而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自非得以刑法公然侮辱之罪名相繩。

 ㈣從而,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提起上訴,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言語及動作

1

113年1月5日中午12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當時大門為開啟狀態)

垃圾

2

113年1月7日中午12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門口

三級貧戶、小頭銳面、比中指

附表二:

編號

錄影時間

譯文

1

113年1月5日12時45分

劉月華:幹什麼?

告訴人:錄影啊,反正就是,就是開始錄啊,刪掉很容易啊。

被 告:偷拍什麼?黃懷德垃圾人。

劉月華:講啊再講啊。

被 告:偷拍什麼?偷拍什麼?

告訴人:公共場所,沒有偷拍問題,公共場所,沒有偷拍問題

    ,去跟法官講吧。

2

113年1月7日12時53分

被 告:黃懷德裝死喔?

告訴人:我沒有裝死,你已經被告了。

呂嘉猷:因為范先生……

被 告:你嚇誰啊!去歡迎去,嚇我小孩。

呂嘉猷:不要講了,你找我來……因為范先生……

告訴人:來來來,你不用講,12點,呂先生不好意思,12點20

    幾分的時候,你回來,你摔你家的門,你小孩有沒有被嚇到?我請教你,你小孩有沒有被嚇到?錄,趕快錄,對,你要錄清楚。

劉月華:呂先生,不關你的事情。

被 告:太多了,太多了。

告訴人:有沒有被嚇到?

被 告:看一下中華民國法官看一下。

告訴人:我問你啦,我問你啦,12點20幾分你們全家回來的時

    候,你,張志聰,您的夫人 何儀雯 小姐回家的時候,帶著小孩,你摔門,你摔你家的門,你有沒有被嚇到?你小孩有沒有被嚇到?

被 告:黃懷德,你蓄意傷害……小孩,黃懷德,蓄意傷害我

    家未成年兒子。

告訴人:有沒有被嚇到?我問你嘛,你自己摔門你小孩有沒有

    被嚇到,有沒有?有沒有?

   (被告對告訴人以左手比中指)

劉月華:呂先生,你不用當和事佬,他就直接……

告訴人:你還對我比中指,你還對我比中指,全部錄下來了。

被 告:錄啊,你錄啊。

告訴人:我已經錄啦,我已經報案了,你恐嚇……

呂嘉献 :好,好……

告訴人:沒有,我已經報案了,你等著去跟法官說吧,你等著

    出庭吧。

被 告:報啊,趕快去報,讓法官看你這三級貧戶的水準長這

    樣子。

告訴人:你等著去吧,你等著去吧,你等著去吧。

被 告:小頭銳面。

告訴人:你等著去吧。

呂嘉猷:等一下等一下,我找范先生一起來,范先生去臺南,

    去臺南旅遊啦。

劉月華:不用,不用,不用。

告訴人:你繼續侮辱我,我繼續告你,我繼續告你,我繼續告

    你,你這法盲,繼續告你,你很囂張,你真的非常囂張,你已經讓我們全家非常恐懼,你還在恐嚇我。

呂嘉猷:今天晚上才回來……

被 告:他媽你嚇我小孩,幹你娘。

告訴人:你現在還在恐嚇我,你還在罵我,你還在恐嚇我,我

    現在非常恐懼,你還恐嚇我。

呂嘉猷:好……

被 告:裝什麼裝啊?

呂嘉猷:我跟你講……

告訴人:你還恐嚇我。

呂嘉猷:不是,我,我們是三樓,剛好這半年我們值星,那他

    現在來找我。

告訴人:你還恐嚇我。

呂嘉猷:你們,我跟你講,所有的,糾紛。

劉月華:這件事情跟大樓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沒有關係。

呂嘉猷:我知道,我知道。

告訴人:你還恐嚇我,你自己摔門不會嚇到你小孩嗎?你自己

    摔門會不會嚇到你小孩?

   (被告對告訴人以右手比中指)

告訴人:你怎麼不敢回答呢?你怎麼不敢回答呢?你還踹我家

    門,還恐嚇我要拆我家門。

被 告:你嚇我小孩在先,你還在叫什麼叫,垃圾。

告訴人:你什麼東西?你什麼東西啊?你摔了幾次?你摔了幾

    次門?你摔了幾次門?

呂嘉猷:不要再吵了。

劉月華:搞清楚。

被 告:有種就出來,有種就出來,有種就出來。

告訴人:我全部去報案,我全部報案。

被 告:報啊。

告訴人:我全部去報案。

被 告:報。

呂嘉猷:不要再吵了。

告訴人:我全部去報案,我已經報了,我已經報了,我已經報

    案了,你等著去法官講吧你。

被 告:讓法官看看這三級貧戶的水準啦。

告訴人:欸,你又再侮辱我,你又再侮辱我,你又再侮辱我。

被 告:事實陳述啦。

告訴人:你要侮辱我,事證呢?證明呢?證明呢?你那張嘴不

    是證明,你那張嘴講出來的話都不是證明。

被 告:幹嘛。

呂嘉猷:你也進去,你也進去,好不好,你們兩個都不要在氣

    頭上,你也進去,不要再吵了。

告訴人:你什麼東西,你一個罪犯有資格住在這裡嗎?你一個

    罪犯,你恐嚇犯,你侮辱犯。

被 告:傷害兒童……

呂嘉猷:好了好了,不要再講了。

告訴人:我們已經起,我們已經提告了,我們已經提告了。

被 告:歡迎啦。

告訴人:你是恐嚇犯,你是侮辱犯。

呂嘉猷:好不要吵。

告訴人:呂先生我沒什麼好跟你講的,不好意思。

劉月華: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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